【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1997]1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原云国税增字[1995]6号文件规定,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条 例第十四条 所定条 件且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1995年度内暂由地、州、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于此规定期限已到,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 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8年底以前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
二、各地在审批时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加强认定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各地在审批个体经营者为一般纳税人后,审批文件必须抄报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