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发[1997]9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对从事人寿保险业务的营销人员(以下简称寿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的计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寿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暂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寿险营销员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25%的费用开支后作为其收入额;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后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佣金收入×(1-25%)-800三、各支付单位每月应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并扣缴寿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
四、各地以往的规定及做法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