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适用税目问题
【时 效 性】 |
新地税一字[1994]030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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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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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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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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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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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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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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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0月10日国税函民〔1994〕552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4年11月4日新地税一字〔1994〕030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