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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失效)

【时 效 性】 京财农[1994]3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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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口各局、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91)财农字第4号和(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税制改革与“八五”承包衔接的办法,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1.1994年至1995年继续执行国有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税后留利交纳“两金”的企业有:农场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京龙商贸公司、城乡建设(集团)总公司、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日起按新税制办法执行。

    2.1994年起原执行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的,改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税的企业有: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大发畜产品公司。税后留利免交“两金”。

    3.京华信托投资公司1994年不再按原承包办法,按实现利润的55%上交所得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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