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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的通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1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款征缴效率,自20101129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税款缴纳凭证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服务范围

凡是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自然人。

二、关于服务流程

纳税人进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登录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区栏目中选择网上开具电子缴款凭证,按纳税人身份类别选择一般申报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个税明细缴款凭证类型,输入查询条件,在查询结果界面点击打印按钮即可。

三、关于凭证用途

网上开具的缴纳税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为记账核算凭证。纳税人如有其他特殊需要,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特此通告。

O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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