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发[1999]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冀国税发[1999]10号印发的《河北石油集团及所属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河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其所得税暂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属的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为汇缴成员企业。现将经省局审核确定的汇缴成员企业名单(共177户)下发给你们,请各级国家税务局严格按名单范围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未在名单范围内的石油企业,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今后如需增加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报经省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