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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9]1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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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通知要求,请各级国税机关在1999年9月10日前对本地区已组织入库的各项税收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未按规定的科目和级次入库的,一律自行调库纠正,并将检查纠正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市、地局自查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各地报送情况汇总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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