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发[1999]1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通知要求,请各级国税机关在1999年9月10日前对本地区已组织入库的各项税收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未按规定的科目和级次入库的,一律自行调库纠正,并将检查纠正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市、地局自查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各地报送情况汇总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