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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8]第5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予以重视。各地要成立由分管局长挂帅,所得税管理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的汇缴领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协调汇缴工作,确保汇缴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各地应将汇缴工作列为千分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汇缴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含三张附表)。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应组织检查。今年是三年检查期的最后一年,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排查尚未检查过的企业,确保对全部征管户在明年末完成“三年检查一次”的要求。各地在完成面上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应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今年重点检查行业及企业是烟草、证券行业及应纳税所得额在盈亏1000万元以上的大户。

    三、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按苏国税发[1998]127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汇缴报表的填报和总结工作,并于明年5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书面上报省局。

    四、各地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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