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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9]10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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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暂不执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不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二、各区局开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时,需告知市局并统一编号。

    二○○九年三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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