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外[1998]2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应严格执行《通知》第一条 规定,对已按“免、抵、退”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认真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对“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后的余额作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也不得按零计算。省局辽国税发[1996]210号文件第八条 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