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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辽国税外[1998]2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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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应严格执行《通知》第一条  规定,对已按“免、抵、退”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认真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对“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后的余额作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也不得按零计算。省局辽国税发[1996]210号文件第八条 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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