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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邮电局提取农村电话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1999]2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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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全省集中的农话管理费请准予税前扣除的请示》(川邮局[1999]2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为继续支持和保障我省农村电话全网通信,保证三州一市民族地区农村通信生产的基本需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同意你局1999年度向所属市地邮电局提取农村电话管理费,所属市地邮电局在计算农话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

    一、农话管理费按实现业务收入的下列比例提取的,准予税前扣除:1.成都市电信局、德阳、内江、乐山、眉山;绵阳、宜宾、广元、达川、遂宁、自贡、沪州、南充13市地邮电局为6%;2.雅安、巴中、广安3地市邮电局为4%;3.甘孜、阿坝、凉山州邮电局、攀枝花市邮电局免提二、你局集中的农话管理费应严格按省政府规定和管理费使用范围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市地州邮电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财会报表。

    四、年度终了后45日内,你局应向我局报送所属农话管理费收支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管理费收支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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