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青水政[200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区)水利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根据青政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下称河维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河维费,由原标准下调至0.5‰征收。
二、2008年12月发生的河维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2009年首次纳税申报时,仍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缴纳。之前,欠缴和未足额征缴的,由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依法追缴。
各市(区)水利、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河维费的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到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