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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文中第一条 的规定补充明确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凡掺兑量在30%(不含30%)以下的。仍按原省税务局晋税流发[1994]第4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省国税局晋国税流发[1995]16号文中第七条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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