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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教〔2012〕1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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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科协(宁波不发):

  为加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规范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我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评审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计划建立100家省级工作站。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工作站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经费使用具体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费用等。

  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2.仪器设备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日常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不予列支。

  (二)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研发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1.实验材料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科研业务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4.劳务费(不超过总额的10%):指支付给直接参加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劳务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

  5.专家咨询费(不超过总额的10%):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人员及项目组成员。

  (三)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发人员培训费用。院士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针对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省财政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作站每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宁波市范围内的省级工作站补助经费由宁波市负责落实,省财政不予补助。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补助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省级工作站在各市评审认定的工作站的基础上,由各市向协调小组推荐申报。省属企业、科研单位,部委在浙企业、科研单位可直接向协调小组申报。

  每年3月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省级工作站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于5月底前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协调小组根据《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省级工作站,并将评审结果报省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下发认定文件;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认定结果向省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的省级工作站补助经费预算。

  每年1月,协调小组根据《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考核办法》组织专家对上一年认定的省级工作站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省级工作站所在单位填写《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3月底前下达补助资金,各市县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有关单位。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则取消省级工作站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实行绩效考核,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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