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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财税字[1995]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8号《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自治区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不再编制1994年度自治区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

    二、对已列入自治区税务局下达的1993年度新产品,并已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但末执行到期的,可采取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三、对虽已列入自治区税务局下达的1993年度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新产品,但末经自治区税务局审批的,可仍按原规定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采用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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