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 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