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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所字[1996]1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综字[94]126号文件精神,对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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