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1999]4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工业企业制售同时已安装的产品属混合销售不征营业税;
2.但工业企业制售的铁塔及其它产品销售后,委托其它单位安装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如安装单位不计算产值的,可按安装费计征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