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明电[1997]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近日,据部分地区反映,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税收政策上执行不一。为有利于这一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外贸出口。区局意见:对我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给区内外贸企业供出口的“乙烯聚合物非泡沫塑料膜”,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今年内生产企业销售并已开具普通发票后,又按外贸企业的要求换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予征税。
望速转属知照,请各地征税机关认真核实生产企业的进、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