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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发[199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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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是省政府启动我省生猪市场、减轻生猪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负担,规范生猪税费管理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去年省局以川地税发(1998)073号文转发了省政府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从执行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新的生猪税收政策已基本到位,但仍有部分地区由于种种原因贯彻落实不及时,该调减的未调减,该缓征的仍继续在征收。为此,省局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各地必须按川府发(1998)55号文件规定执行,屠宰税和个人所得税定额必须分别控制在12-15元/头和1-5元/头的幅度内,缓征城建税和交通费附加。同时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平摊或承包征税的作法。其具体贯彻情况各地在3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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