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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时 效 性】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3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35日起20101231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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