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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具体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的。各地、州、市局的半年报表必须在8月5日前报达省局,年度报表必须在次年5月31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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