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1999]63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区县反映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房产,在纳税人的确定上不易掌握。经研究,现就以房产作价入股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方合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