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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二函字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 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国税函[1996]673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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