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函[199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按照总局文件精神,对本地区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与外国企业签定有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的,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将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