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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66号(关于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

【时 效 性】 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海关法规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10315号)规定,自201091日起,4-甲基甲卡西酮( Mephed-rone)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现就4-甲基甲卡西酮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
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的海关商品编号为2922390050,4-甲基甲卡西酮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酯和醚的海关商品编号以实际海关商品归类为准。
201091日起,企业进出口4-甲基甲卡西酮及其盐、化学异构体、醋和醚时,海关验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或《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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