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流字[1999]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适用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清示》(锡国税综字[1999]25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销售不同时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不论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其征收率均为6%;外购使用过的上述货物直接销售的,以及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经营的旧货,其征收率均为4%。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