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交管[1995]8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挂车后端设置“防护装置”有关问题的请示》(交[车]字[1995]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第9.16条“其车架最后端离地最小高度小于800mm时,应在车架后端下方设置防护装置”的规定,未明确防护装置的形式、安装技术条件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防护装置进行要求和检验。为此,在现阶段,不要求全国统一强制安装防护装置,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安装并规定安装技术条件和标准。GB7258-87修订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应以“全挂车和半挂车车架后端下方未安装防护装置或不符合本地安装技术条件和标准”为由,对异地车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