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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财税[1998]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附件: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4日财税字[199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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