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办金〔2010〕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农机局:
根据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0]23号)精神,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机器管理局《关于明确兼用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金[2010]27号)中明确的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由50000-100000元人民币,调整为20000-100000元人民币。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