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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二[1997]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免税或退税时,一律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原件(黄色联),其他联次和颜色的报关单不再有效。

    二、对因客观原因需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具体补签手续是:企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领取《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按规定填写后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确属未给予出口免税或退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后转交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按规定办理。对1997年1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办理了出口免税手续的企业,不再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对符合出口免税或退税的企业,要认真审查,严格审批,防止骗取出口免税和退税行为的发生。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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