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