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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局函第0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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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97号)精神,从1997年7月1日起,对省电力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供电环节的预征率按4%执行,发电环节的预征定额税率仍维持8元/千千瓦时。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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