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1999]2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1999]217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铜陵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磷铵厂等3户企业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共726.28万元,分户抵顶的欠税额按你局上报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