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地税函[2008]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东奥会计在线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现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顺畅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规定,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