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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继续加收保育费的函

【时 效 性】 京价(收)字[2000]4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教委:

    你委《关于托幼园所按1999年标准加收取暖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已更换锅炉用燃油或燃气取暖的托幼园所在取暖期内即2000年11月15日至2001年3月15日仍按京价(收)字[2000]第023号文件规定加收保育费,日托每人每月加收40元,寄宿每人每月加收60元。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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