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地税一字[1995]0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2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2月27日国税函发(1195)065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5年3月28日新地税一字(1995)014号通知摘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