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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1995]0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227日国税函发(1195065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5328日新地税一字(1995014号通知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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