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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9]1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财税字[1999]228号(财税字[1999]228)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执行,不论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何时下达,其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一律按条 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在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原规定征收,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减征范围。

    二、各地应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对退还多预缴税款的审核工作,既要保证国家减税政策的落实,又要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三、对纳税人按原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退还额等于已预缴额减去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原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计划投资额与1999年7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差额按原规定的税率减半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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