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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定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流字[1997]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开采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新税制实行以来,资源税定额执行不到位的非统配矿税额进行调整,即:凡煤炭资源税定额低于国家法定标准1.60元/吨的非统配矿,统一按1.60元/吨的定额征收煤块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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