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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0101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按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

二、在2000101以前,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在今年底前尚未结转营业收入部分,即2000年底"预收帐款-有价电话卡"科目积存的余额,自20011月至2002年底分期均衡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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