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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征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税收调整政策,切实做好投资项目征管工作。

    (一)凡1999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投资项目,其在1999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对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实际完成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减半征收投资税,并据此办理清算。

    (二)凡1999年开工的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核税手续并按实际投资额划分征免。即6月30日以前的投资仍按原有适用税率计征税款;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投资减半征收。

    (三)我省各地制定的投资税征管办法以及代征代扣办法继续有效。

    二、各地市应结合湘地税函[1999]69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投资税清算和清欠工作。此次清算主要是96年以来所有投资项目。对其中已办理竣工清算或已按规定缴清税款的投资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之列。

    (一)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政策规定办理竣工清算工作。一是对于办理核税手续的投资项目,依原核定的税目税率进行清算。当项目改变性质用途时,应及时到有权核税机关办理更正手续后进行竣工清算。二是对于此次清理出的漏核漏征项目,采取边清理、边核税、边入库的方式,最后竣工清算情况必须以有权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目税率为准。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凡1999年以前的欠税原则上要100%收回,对个别欠税数额较大,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必须要求纳税人制订解缴计划分期入库。1999年投资所形成的税款要全额入库,一律不准欠缴,所有投资项目的清算工作于年底前结束,并于2000年1月底前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算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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