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9]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税务机关应邀行审查、核实,对199 7年底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应单独计算、专款专用。
二、以后年度企业的工资实际发放数大于提取数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应先动用1997年底的工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