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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发[1999]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税务机关应邀行审查、核实,对199 7年底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应单独计算、专款专用。

    二、以后年度企业的工资实际发放数大于提取数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应先动用1997年底的工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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