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地税企[1999]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8]5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北京矿务局所属国有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历年欠税情况及资料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报送。
二、1998年度,北京矿务局所属国有煤炭施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遇有未尽事宜,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研究解决。
三、国、地两局在交接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并于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完成划转工作。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关于国有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8]59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工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中央级76户煤炭施工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你省(区、市)管理的煤炭施工企业共 户,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煤炭施工企业下放后,从1998年9月1日起,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含累计欠交所得税)不再上交中央财政,全额交给地方财政。
三、1997年度煤炭施工企业财务决算已经财政部财基字[1998]195号文件批复,下放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详见附件二。企业下放后,1998年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送财政厅(局);1998年三、四季度的财务季报由财政厅(局)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