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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财法[2009]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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