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厅函〔2008〕1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厅函〔2008113

北京保监局:

《北京保监局关于对已报批条款费率执行问题的请示》(京保监发〔200876号)收悉。经研究,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限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区域,缩减了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对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条款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属于应当重新报送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情形。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