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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有关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发[1999]2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1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改制或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报告、材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登记注册成立。否则,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二、现有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省局皖国税发[1999]239号文件完成清产核资,并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5个方面与国税机关彻底脱钩后,符合改制条 件的应当及时提交申请报告,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否则,应予撤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为鼓励改制,简化手续,具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其中可以有1名符合60岁以上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登记条 件的原执业税务师,以下简称原执业税务师),暂可以申请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具有2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其中可以有1名原执业税务师),暂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改制的税务师事务所至少要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二)原隶属国税机关同意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批复;

    (三)上一级国税机关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认定文件;

    (四)经过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填报);

    (五)出资证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填报);

    (六)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书(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填报);

    (七)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填报);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

    五、税务师事务所审批、公告费用,待总局规定后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5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二、实行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提出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申请。

    三、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同意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批准文件。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批准文件、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认定文件(税务部门开办的,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税务师事务所申请,也可以将原事务所注销登记后,重新依法设立。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改制为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名称的组成应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五、对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的通知国税注字[1999]16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9-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国税发[1999]145号)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1999]192号)的有关规定,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设制了《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式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和《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式样)(略)

    2、《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略)

    3、《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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