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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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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相关规定,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要求明确如下:

纳税人发生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需出具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本公告自201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O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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