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原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93)042号文件规定,1995午12月31日前,中小学校办企业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现文件规定的期限已经到期。为严格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