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财预[1995]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具体计税收入的核定,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以及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实际销售金额和实际收购金额计算核定计税收入。
二、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按实际销售收入核定计税收入。
三、如今后省有新的具体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征收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反映上报。
附: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地税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