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财农税字[199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西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农业特产品外运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西藏运入我省的农业特产品,凡持有“西藏自治区农业特产品税务准运证”的,各地在查验征收时视同持有“农业特产税外运税收管理证明”,按照《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